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兴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3711号之三
原告: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李庄镇张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3953894514(1-1)。
法定代表人:刘忠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宜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曲霞镇镇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4109188M。
法定代表人:成冬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羊卫岗,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羊卫岗、薛裕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裕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裕贯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秋香
审 判 员  丁天祥
人民陪审员  郭庆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