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执412号
申请人: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封丘县李庄镇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3953894514(1-1)。
法定代表人:刘忠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兴市曲霞镇镇西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4109188M。
法定代表人:成冬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兴龙,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羊卫岗,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兴龙、羊卫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61282.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2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8月9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2月3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信息。
五、2021年2月3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六、2021年2月3日,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理财产品。
七、2021年4月1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羊卫岗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一套,为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八、2021年8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九、2021年8月1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丁力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丁力,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新华审判员马静
审判员 王   金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