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西固区诚意物资供应站,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闽兴建材市场一区二层十三号。
经营者:赵海锋,该供应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耀华,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镇西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成冬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云,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诚意物资供应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兰州市西固区诚意物资供应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桂刚
审 判 员 金文丽
审 判 员 杨亚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丁 健
书 记 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