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583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户部茶街12号西3楼。
法定代表人:王蒙,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籍不详,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收到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春澍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