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时丽管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03MA1RLP1R3B,住所地徐州市户部山商城马市。
经营者:***。
被执行人:江苏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77622530N,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时丽管材租赁站与江苏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03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22年10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100元至本院。经网控平台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证券信息。
2023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担保人)***到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协商一致同意将本院扣划到位的15100元收取本案执行费用7241元后剩余案款7859元退还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