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苏0303执2655号之二
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03执26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苏0303执26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案号“(2017)苏0303执2860号”应补正为“(2017)苏0303执2655号”;
执行裁定书第五行“被告:徐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补正为“被执行人:徐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祖庆锋
书记员 金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