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3631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科公司)、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铜山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玲,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聪,被上诉人盛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被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雷、张恒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目前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确实对涉案水口小学教学楼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同时,上诉人***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了其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孔长征、孟洋洋的录音,录音内容能够初步反映出***施工的工程量。据此,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施工工程量的基础上,对其应享有的工程款进行确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祝 杰
审判员 崔金城
审判员 孟 娟
书记员 杭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