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鸷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869007383。
法定代表人:孙永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宇立,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恒丰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7605693A。
法定代表人:程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万元。二、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2800元,由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6400元由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法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20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9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8000多元的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反馈被执行人有苏E×××××、苏E×××××、苏E×××××、苏E×××××、苏E×××××辆汽车,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80000元。
5、2020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4月底前履行余款92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9)苏0581执6314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范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