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执恢812号
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万元。二、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92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9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5000多元的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本案无法处置。还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苏E×××××、苏E×××××、苏E×××××、苏E×××××五辆汽车。
3、本院在首次执行时已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到期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前十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本院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9)苏0581民初4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吕军鹏
审判员 陆大川
书记员 孙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