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3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澄浦路**;苏州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64364.2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865元,合计268229.21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8229.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