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28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0114867T,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8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苗木款3013900元,分期给付:2019年11月19日给付100000元,2020年1月24日前给付1311255元,2020年9月1日之前给付291390元,2021年2月11日前给付874170元,2021年9月1日之前给付437085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需承担违约金30万元,且**可就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远景公司自愿贴补**追款损失20000元,于2019年11月19日给付。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诉讼费15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远景公司、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由陈路遥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苗木款1602645元,违约金300000元,执行费21426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于2020年9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2处,冻结期限一年,并扣划21426元至本院账户,本院依法收取为执行费。
3、于2020年9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室、××街道××路××花园××室、××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于2020年9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F×××**、苏F×××**、苏F×××**、苏F×××**、苏F×××**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4、被执行人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缴纳案款150000元,上述款项已全部转付申请执行人。
5、2020年11月2日,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计给付**1561255元(含违约金),***、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前给付**100万元,于2021年2月9日前给付**561255元。如有任一期不按约履行,***自愿再承担违约金15万元。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和解终结并书面要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150000元及执行费2142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8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