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0661号
原告:上海御农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宣桥镇宣秋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尹承东,总经理。
被告: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搬经村二组38号。
法定代表人:马赞留。
原告上海御农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御农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御农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包鸿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 珂
书 记 员 贾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