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马赞留,总经理。
***与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22民初8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同时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苏0322民初8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毅
审 判 员  徐兴建
审 判 员  翟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栾庆文
书 记 员  王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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