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0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与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991号民事裁定并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021年10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