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丰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常州市丰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丰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桥南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巢杏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丰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92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生效法律文书:***结欠常州市丰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99460.61元,于2018年5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9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49460.61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尚有货款179460.61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尚未支付,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7602.01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602.01元。
本院已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凭证、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法院作出的(2018)苏0492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吴明昊
审判员 周 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东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