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瑞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六合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2877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男,1992年8月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瑞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3765207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六合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86742032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瑞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六合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煜荻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