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虹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虹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晨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957号
申请人:无锡虹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75894D,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红湖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
被申请人:吉林省晨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778733045D,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鸿城国际商务中心10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薛芳。
申请人无锡虹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晨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晨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虹业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晨阳公司名下价值4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虹业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虹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吉林省晨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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