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3民初2852号
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H。
法定代表人:王必海,总经理。
被告: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黄赵村君赵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J。
法定代表人:朱业民,经理。
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先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崇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