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3执保178号
申请人: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必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合区马鞍镇黄赵村君赵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7593945J。
法定代表人:朱业民,经理。
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先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崇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