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44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黄赵村君赵组66号。
法定代表人:朱益民,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鸿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向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段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