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民初1985号之一
原告:黄山恒飞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谭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77571104C。
法定代表人:江再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1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759461396。
法定代表人:赵上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紫阳路练江花园小区1幢1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43787407X。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原告黄山恒飞防水保温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皖1021民初19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现案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黄山恒飞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申请对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怀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