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21民初23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12号0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7***4***39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皖1021民初23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叶德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