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21民初232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紫阳路练江花园小区一幢1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43787407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12号0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7***4***39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叶德万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