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昊鼎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润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3114号
原告:***昊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725807924,住所地,灌云县南岗乡南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忠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旺,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71354435G,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山前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志,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徐成,男,汉族,住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昊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昊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昊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昊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