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民初233号
原告:灌南县润居门窗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653234054,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深圳路与连云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汪年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71354435G,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山前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国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32984502,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山西村七组110号。
法定代表人:卢长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顾乐林,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连云港市。
原告灌南县润居门窗厂与被告***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国岩实业有限公司、***、顾乐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灌南县润居门窗厂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南县润居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锦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伏 倩
书 记 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