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鑫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执1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71354435G,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山前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兵。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鑫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0846845Y,住所地灌云县穆圩乡霍江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孙井洋。
申请执行人***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鑫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民终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一、被告连云港市鑫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297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9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连云港市鑫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就此案进行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小额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已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鑫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灌云县穆圩乡原敬老院北侧不动产〔权证号:灌国用(2012)第4××0号〕,查封期限三年,暂不宜处置。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975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
2021年10月11日,代理人来我院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能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小额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刻生效。
审 判 长 张凤山
审 判 员 葛海涛
审 判 员 梁 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 威
书 记 员 赵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