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2940号
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德,董事长。
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金宇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顺盈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衡山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黄彦棋。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江苏顺盈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江苏顺盈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0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舒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