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1127号
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房家村济梁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被告:江苏顺盈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彦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盈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苏顺盈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道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