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盈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顺盈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1297号
原告:***,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颍,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盈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7954164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江苏顺盈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冯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