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明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明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579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苏州明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726185518,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1060号时尚四季商业广场120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敏霞。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苏州明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亦未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丛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