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明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97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2097号
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1060号时尚四季商业广场120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敏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兵,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秋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秋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