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257连云港市天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6257号
原告:连云港市天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潘奇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涛,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圣地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玉成。
被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杜厚璐,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连云港市天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厚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连云港市天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确认原告不单独承担而是与被告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连带承担支付被告杜厚璐因工受伤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260250元的责任。2、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不承担支付被告杜厚璐因工受伤产生的医疗费32328.0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850元的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杜厚璐是劳务承揽人被告***雇佣的工人。2019年3月14日12时50分左右,被告杜厚璐在被告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金海剑桥星城2期16号楼4-5层楼梯间穿电线时,因钢丝与电线脱扣,其左眼被回弹的钢丝致伤。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2019年6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安监局、建设部、人保部2014年12月29日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以赣人社工认字(2019)1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杜厚璐为工伤,原告是用人单位。被告杜厚璐申请劳动仲裁。连云港市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赣劳人仲案字(2020)第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杜厚璐因工受伤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61428.07元的责任。作为工程承包人的被告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为建设工程投保团体工伤险;被告***作为从原告手中承揽了水电工程劳务的承揽人,其与被告杜厚璐是雇佣关系。依照上述法规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作为总承包人的被告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作为承揽人的被告***应当与作为分包人的原告对被告杜厚璐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被告杜厚璐的医疗费实际己由被告***代原告垫付给医院,被告杜厚璐没有支付医疗费不应得到医疗费的赔偿;被告杜厚璐伤后仍在原先的工作岗位工作,其并未失业,不应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厚璐与连云港市天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赣劳人仲案字【2020】第34号仲裁裁决书,杜厚璐与连云港市天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分别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和本院起诉,经核实,本院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赣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乔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严华
书 记 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