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启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2民初97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启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4054室。
第三人: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7号圣地福大厦八楼。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启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启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启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启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柯永宏
审 判 员  李 剑
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韩赟斐
书 记 员  韩赟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