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23民初7670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5月11曰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连云港星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旅游大厦及会议中心第B号楼无单元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T70XL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被告: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8196265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图河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23MB040630XC,住灌云县图河镇图河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星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房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图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2023年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