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4337号
原告:江苏天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79549296Q,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科创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朱向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连,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04035615T,住所地泗洪县青阳街道山河路南侧体育路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许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天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天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自力
书 记 员 李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