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201民初6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农场三仙社区育才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915003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宏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20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煤业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 璐
审 判 员 ***阿 ***加
人民陪审员 努尔萨拉吐尔得别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千 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