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3执保87号
宁陕县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宁陕县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923民初3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在你局未领取的开挖隧道工程款、抽水劳务费等费用共计1831704元(含案件标的款和资金占用费、诉讼费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县交通运输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于2023年9月20日回复:“我局将严格按照县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陕0923执保87号之一相关内容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
本院(2023)陕0923执保87号案件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