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联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369号
申请人:南京联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383596XJ,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陈巷村。
法定代表人:方泽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1565531C,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科宁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端木成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联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南京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24万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