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荣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荣秦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258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荣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秦建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区安德门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荣秦建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荣秦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汤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荣秦建设公司赔偿款246712.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负担诉讼费2814元。因***未履行义务,荣秦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汤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居发明******
执行员严后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