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荣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某某、南京荣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2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南京荣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荣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
代表人娄伟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荣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禄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於小璞
审判员*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