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705号之二
原告:南京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2幢五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龚晓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标营4号紫荆大厦12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密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六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六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宏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六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28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05元,由原告南京六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家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明月
书 记 员 周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