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227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南京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2幢五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龚晓清,南京六宏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然,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六宏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六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佺
书 记 员 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