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安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137号
原告:余荣娥,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永丰社区永丰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扬,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十里岸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联合村西埂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江苏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荣娥与被告南京安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十里岸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荣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荣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荣娥负担。
审判员汪会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弓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