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源建设有限公司

3051某某与某某、南京安源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3051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安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5715899475,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永丰社区永丰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文,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77号二、三层。
负责人:于利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安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胡茂华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安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璐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陆伦伦
书记员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