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许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海安鑫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组织机构代码:572574480。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西湖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02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2780000元,案件执行费30200元,案件诉讼费29040元,合计人民币2839240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高某某、许某、海安鑫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9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