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财保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AM2F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建筑工程队,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2611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办理原告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建筑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渝0110执保118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了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建筑工程队名下财产。现因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也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代桂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