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建筑工程队

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区建筑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1631号
原告: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关坝镇枣林路108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AM2F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建筑工程队,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新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2611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建筑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2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362元,由原告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