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0执保118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AM2F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建筑工程队,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2611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办理原告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建筑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建筑工程队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重庆华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建筑工程队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扣押、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甯麟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