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5040号
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89342639X,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上六圩港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3824349B,住所地靖江市迎宾西路39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辉,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