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435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倪文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迎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